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新增的职能
国务院原来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电力)对其在冀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