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额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235号 2000年9月27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免税额的请示》(杭地税政[2000]字189号)悉。根据你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总体生活水平状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市除破产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8000元以内的(含4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8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