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再承担组建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职能。
4、改进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5、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6、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7、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推行政府采购,改进社会集团消费控制管理办法。
8、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河北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同时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
9、强化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拟定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受省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国家授权,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组织税务等有关部门起草地方税法和税收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草案:提出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和对全省财政经济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拟定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控制社会集团消费政策;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