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革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