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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浙价工[2000]395号 2000年9月30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药品的实际成交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药品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降价品种,表中未列的其它规格剂型,有最小规格计价的,其它规格按此折算;没有最小规格计价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0月20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逾期未申报的从10月25日起一律不得作价对外销售。
  二、本通知所列降低品种,包括所有的商品名、商标名。
  三、本通知所列品种,在浙江市场(包括所有已登记备案或未登记备案的品种)销售,凡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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