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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扶持力度,推动产业升级
  9、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在三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订实施。
  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投入。市本级财政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等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三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1.5%-2%。
  设立专利申请补助经费。在三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安排40万元,用于补助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的国内外专利申请,重点支持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市场前景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多形式壮大规模和实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兼并、承接等方式,改造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出口创汇重点企业,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出口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到省外、国(境)外创办分支机构,以技术出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形式,向国内外输出资本,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和跨国生产经营。
  11、加快“产、学、研”联合步伐。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特别是汕头大学在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实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由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位每年由市财政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市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创业园,促使人才科技紧密结合,推动工业经济发展。
  12、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入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带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成果,来我市投资兴办工业,成果持有人可以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企业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成果持有者按所占股份享有分红收益权利。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制订实施。
  13、加快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建设。按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工业的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发挥集聚效应和龙头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功能作用,用好用足保税区的政策,大力促进出口加工工业向保税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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