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市科技、工业等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对汕头工业结构优化有重要作用的大型项目用地地价款,除享受20%的优惠外,可实行年地租制,在法定土地出让期限内,逐年支付地价款本息,年地租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逐年公布。已用地者年地租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升降调整幅度不超前三年年地租的5%。租赁土地的前十年内,用地者可申请将租赁土地改为出让,补交标定地价与已交租金的差价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实行年地租的用地者,其上盖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对享受上述优惠项目减免的地价款,属市直的工业企业,由市国土部门负担;属各区的工业企业,由区政府统筹负担。享受上述优惠的工业项目,应按用地性质和项目内容进行建设,不按上述规定使用土地的,政府有权收回特许的优惠条件,补交地价款。
5、工业企业用水水价优惠。对在汕头市区兴办的工业项目,其供水由按台班收费改为按核定的日计划用水量计收新增供水负荷费;并由供水企业按用户申报核定的日计划用水量选定相应口径水表。基建用水表的新增供水负荷费可以抵除,实行一次性收费。
6、鼓励民资、外资投资工业企业。支持民资、外资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产权结构。鼓励国有工业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企业产权,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改组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将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总额划出20%由认购股份的在职职工拥有收益权,也可将净资产的30%以1:0.6的优惠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由认购职工拥有产权。企业内部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应付30%以上的现金,余下的70%在3年内还清,第一年还30%,第二年还20%,第三年还20%,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
7、支持工业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对经济实力强、起龙头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介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碰到的问题。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承接工业企业,实现增资扩股。支持有实力的工业企业“借壳上市”,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8、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在信贷额度安排上要向工业企业倾斜。对借贷信誉好、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实行信用贷款。各级政府要协调处理好政银企关系,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信用氛围。每季度由政府组织,筛选推介一批好的项目给各商业银行,实行信贷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