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系统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自治区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等直属宣传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根据全国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自治区电影创作的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重大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负责对外合作制片;负责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的译制工作。
(八)指导和协调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科技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进口专用设备和器材的审核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系统技术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研究制定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
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起草、翻译重要文件和筹备组织重要会议,研究起草新疆广播电视管理的法规、条例,并监督执行;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和来信来访,负责机关秘书、议案、文电、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工作;综合管理局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宜,以及内外宾的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
(二)总编室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宣传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研究制定全疆广播影视宣传的中长期计划以及全疆影视剧生产与合作规划;组织重大题材的广播影视节目和重大新闻的创作、生产及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影视剧、音像制品等文艺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三)社会管理处
审核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电视剧译制、影视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工作;负责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和对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引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负责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