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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查药品市场价格的通知

  五、上报时间。各地物价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有关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简要报告国家计委价格司(药品医疗价格处)。同时,请本地价格信息中心将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的调查数据直接通过中国价格信息网电子邮件(Cgmail邮箱:B13YP),报送中国价格信息中心进行汇总。
  本次调查对于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由于数据填报工作量较大,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开展调查工作,指导选定的调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填报,并对所填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复核。

  附:

药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填报说明

  一、各被调查企业必须使用物价部门免费发放的调查软件进行填报。
  二、在填写“规格、价格”数据时,遇到“*”、“/”、“.”等符号时,一律使用半角字符,价格的计量单位为元。
  三、填写药品生产厂家时要填报生产企业的全称。
  四、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如有商标名称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商标名称。
  五、填报的规格中凡涉及计量单位的,一律采用中文表示。例如:“毫升、克、片、粒、支、瓶、包(不用袋)、丸等”。
  六、填报的规格中凡涉及含量和数量标识的,要把含量写在前面,数量写在后面,中间连接符号如果是相乘关系只能采用“*”表示,如果是单位含量关系只能采用“/”表示。例如:表示相乘关系的“10毫克*3支、10%*50毫升”,表示单位含量关系的“4.5国际单位/1毫克”。
  七、涉及重量计量单位“克”的,不足1000微克的,以微克计量;1000微克及以上的,以毫克计量;1000毫克及以上的,以克计量。例如:“600微克”不能填为“0.6毫克”,“1200毫克”要填写为“1.2克”。
  八、填报购进数量时,单位要与“计量单位”栏相同,“购进数量”栏中不再标注计量单位,数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不能使用分隔符号,不能采用中文数字符号表示。例如:10000支,填写为“10,000支”、“一万支”、“1万支”都是错误的,只能填写为“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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