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查药品市场价格的通知
(赣价工字[2000]138号 2000年9月29日)
赣州市、上饶地区、萍乡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调查药品市场价格的通知》(计司价格函(2000)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选赣州、上饶、萍乡、南昌四地为调查点,并由地市物价局在当地选择经营规模大、品种全的批发企业、地区医院和县医院各1家作为调查对象(其中南昌地区批发企业选择南昌市医药公司,由省医药集团公司负责调查;省直属医院选择省一附医院和省中医院作为调查对象,由省卫生厅负责调查),并指导调查企业及医疗单位,做好这次调查工作。
各地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有关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简要报告省局工价处,同时请各地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南昌市除外)将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的调查数据软盘直接报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进行汇总。
附件:
关于调查药品市场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计委):
为贯彻落实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了解和掌握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水平,为科学合理地制定药品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决定对部分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的药品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各种药品以及部分垄断生产经营的特殊药品。药品调查目录,将于9月12日前由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信息中心的Cgmail邮箱中。接到本通知后,请与当地价格信息中心联系,索取《药品市场价格调查品种目录》。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对象为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要在本辖区选取2-3家经营规模大、品种全的批发企业及5家以上医疗机构(要包括大、中、小型医院和中医院)作为调查对象。
三、调查内容。本次调查内容为药品批发企业所经营的药品实际购进、批发和零售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下同),医疗机构经营的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被选取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照下发的药品调查目录所列的通用名称和剂型,填报今年以来所经营的该品种所有厂家生产的、所有规模药品的最新价格。
四、数据填报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委托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开发了调查软件。各地物价部门要将软件发给选取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并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填报(录入)。为保证计算机汇总的准确,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填报数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录入)。调查软件由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在9月12日前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信息中心的Cgmail邮箱中,请到各地价格信息中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