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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
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价办字[2000]54号 2000年10月9日)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我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进行价格认证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价值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委托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确定标的物价值。
  二、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抵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坚持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审核所委托的标的物内容,并按统一规定的计价方法作出合理变现的价格,出具规范的《结论书》报告。《结论书》一般在7天内作出,另有约定的除外。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价格认证机构工作,协助查阅有关帐目等资料。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委托价格管理部门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时,应填写《江西省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价格认证委托书》(简称委托书)(见附件)。
  五、委托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结论书》有异议的,在20天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或者重新认证。省价格认证中心为最终复核机构。
  六、对查封、扣押的抵税财物进行价格认证,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2000)6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价格认证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凡违反规定,造成认证结论失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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