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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和指导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3.原省机械厅、石化厅、医药管理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及煤炭、二轻、冶金、轻纺、商业、物产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4.省水利厅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
  5.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
  6.省环保局承担的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
  7.省建设厅承担的建筑机械和省农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制造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
  8.省工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
  9.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贸货运的协调职能;
  10.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3.不再审批全省性公司(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工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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