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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0]441号 2000年10月20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府办[2000]87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12%。为做好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含番禺、花都两区,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0年1-9月(税款所属时期)的娱乐业因适用税率调高2%所增加的应交营业税税款及相应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在2000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补缴娱乐业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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