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映社区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1/3以上的成员或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专职委员数量可以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按照200至300户配备1名的比例确定,一般有3至5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专职委员的年龄一般应当在50岁以下,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强的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热心为社区成员服务。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在城镇的社区基层组织,根据党章和社区党员数量(不含在工作单位参加活动的党员)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依照党章、
宪法和法律,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自治活动。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服务、管理、监督的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成员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三)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业;
(四)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协助培训下岗职工和安置就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工作;
(六)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保护工作,关心教育青少年,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和监督;
(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反映社区成员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可以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内违章建筑监督;
(二)绿地养护、环保环卫和市容的监督;
(三)社区服务网点的设立和房屋出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