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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30日

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
  社区建设是指社区组织在政府的指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运用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区建设遵循以人为本、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民主自治的原则。社区规模的确定应当考虑社区发展,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定。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社区的组织由社区成员大会或者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共社区基层党组织组成。社区成员大会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
  第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推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居民代表一般按每15至30户选1名的比例产生,驻区单位代表可以按照每单位1至2名的比例产生。代表总数不少于50名。
  居民少的社区可以不设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大会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
  (四)评议社区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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