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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将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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