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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价检字[2000]237号 2000年10月12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整顿教育收费秩序,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负担,保障教育收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省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教育院校及城市、农村各类中小学校。
  二、检查重点
  (一)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以及超越收费时限,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或明令禁止的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向中小学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附加、代收各种费用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将捐资、赞助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持证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并从中获利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方法及分工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按分工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中央部委和省属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成人教育院校的收费情况,由省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对中小学及省管以外的各类院校的收费情况,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检查期间,省局将对各地的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开展好的地方给予表扬,对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批评。
  四、检查时间及期限
  此次检查的时间安排为:2000年10月20日至2001年1月31日。检查期限为2000年3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是2000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后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1999年3月1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教育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抓,抽调得力人员进行检查,防止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实施检查前要搞好调查,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研究好检查方法。检查中既要全面检查,保证检查的覆盖面,又要有所侧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及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的重要意义,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曝光。县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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