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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京福公路(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京福公路(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584号)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合资改建经营京福公路(南段)设置收费站和收费标准的函》(市政局规费(2000)49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京福公路(南段)改造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2000)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京福公路(南段)是依法投资建设的干线公路,经审核,该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同意在该路设置收费站。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各种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1吨以下(含1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二)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1吨以上至5吨以下(不含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
  (三)21座至50座客车,5吨至15吨以下(不含15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四)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15吨至20吨以下(不含20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五)20吨以上(含20吨)货车、各种集装箱车,每通行一次收费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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