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04号 2000年10月1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国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全局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要组成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班子,具体实施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二、今年全省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各市地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总局《办法》中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实施对所属县(市)、区局征管质量的考核。
三、各地要在明年1月20日前将征管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考核总结及考核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