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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有旅游、外贸企业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5%(不含65%)以上,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可留待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权)使其负债率降至65%,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的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应清收。
  (3)省属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1998年底止资产负债率在75%(不含75%)以上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使其负债率降至75%。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的企业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占用费应全部清收。
  3.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占用费应全部清收。
  第三条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
  1.凡用于经营性项目(含对外营业的各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的财政周转金全额清收。
  2.经批准转制的,部分转增资本金。
  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成建制转经济实体,转制时人均国有净资产不足5万元的,不足部分可用转制前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占用费补充国有资本金,补充后的余额部分应全额清收。
  3.凡用于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并形成国有资产的,借款单位必须在文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将证明材料(原借款合同、计委立项审批文件、国有资产入账凭单等)送交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政府审批,予以借款转拨款,超过规定时间未送审或材料不完备的,应全额清收。
  第四条 对地市县的借款
  对下级财政借用的省财政周转金,按照借款项目、当地财力情况和借款总量分别进行处理。
  1.1990年以前(包括1990年)省财政厅通过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借给国(省)定贫困县乡的扶贫周转金尚未收回部分,省对县实行全额豁免,贫困县可视项目情况自定具体方案。1990年以后借用的财政扶贫周转金属省级扶贫基金,按省级扶贫基金管理办法清收。
  2.由省财政直接借给地市县属国有成国有控股企业的周转金借款,将债权转给地市县财政局,由地市制定清收方案。
  3.通过地市县财政局统借统还的,按照1999年12月底止的借款余额(含本金和占用费,但不含扶贫周转金)和1998年人均财力分类清收:
  (1)对1998年人均财力在8000元以下的县市,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70%债权下放地(市),其余周转金欠款予以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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