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16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清理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清理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清理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企业,扶持困难地(市)县经济发展。
清理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彻底清理,不搞变通,不留尾巴,限期完成;
2.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3.区别对待,实事求是;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5.促进国有企业和困难地(市)县经济发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核销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借款人因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和没有保险赔偿的,或在保险赔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财政周转金。
(3)用于技术开发项目,但开发项目失败造成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4)对关停的省属国有企业借用的省级财政周转金,经核实工商、税务及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2.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含国有商办、农办工业企业),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不含60%)以上,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余额及资金占用费,一部分可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使其负债率降至60%(股份制企业可留待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权),超过应转增的余额部分以及1998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企业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及其资金占用费应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