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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具有承担本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人员分工合理;
  三、具有开展本项目需要的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四、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配套资金。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为档案科技研究立项申请受理期,逾期不予接受。
  第九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申请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报送前,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申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条件落实的可靠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合作研究项目,合作单位也应在计划任务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重大项目的申请,应对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内容、应用前景、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四、产业化项目的申请,应对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分别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调查分析报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凡经省档案局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给予项目编号,下达《立项批复》和《浙江省档案局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每年从申报项目中择优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其项目编号、资助经费额度均按照上一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省档案局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本省档案科技研究范围的; 
  二、项目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研究条件的;
  三、课题负责人已承担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属一般日常档案业务工作的。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技术处负责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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