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生委)。自治区计生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自治区计生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等三项职能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区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研究全区计划生育情况,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研总体规划;组织有关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编制区级(全区)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和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五)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力量开展全区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