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职能分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根据
《规定》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对象、内容、结果处理和相应的处罚根据
《规定》的相关条文执行。
四、为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
《规定》中第
十三条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我省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分期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培训证书,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五、为贯彻实施好
《规定》,各单位必须为各专业的技术人员配置一定数量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书籍,便于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使用。
六、对于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目前存在的诸如设计中出现的底层框架砌体结构超层超高,如一托六、二托五;七层及以上住宅不设电梯;承重墙大洞口两侧不设构造柱;工程勘察深度不够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设计审查机构,要依照
《规定》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格管理。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对违反
《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