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海洋环境保护处
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省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负责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发布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的有关数据。
(六)渔政处(渔港监督管理处)
拟定全省渔政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查处渔业违规违法行为;核发渔政检查员执法证件;负责渔业执法监察;组织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组织海上抢险救助;具体负责全省渔业无线电台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环境监视监测和质量评价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处理涉外渔事纠纷;指导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管理渔船进出港签证工作,监督、检查渔船和渔港交通安全;审批发放渔船检验许可证。
(七)渔业处
拟定全省渔业产业的政策法规;拟定并实施全省渔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水产养殖业和捕捞业发展,发放并管理全省水产养殖使用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渔药、渔用饲料生产和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依法对渔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申报外海和远洋渔业许可;指导渔船、渔机和网具的技术改造;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组织体制改革;搜集、传递国内外水产品市场信息;负责节能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管理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负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编制40名。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7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7名;监察处长职数1名;人事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