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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改革我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中央定价原则指导下由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价格委托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价格由我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形式。
  对已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鼓励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规范招标价格行为。自治区物价局将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四、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自治区物价局将建立药品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开展药品价格评审工作,并依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政策,实行部门协商制度。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介上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低价倾销药品,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在药品购销发票上开具虚假价格。
  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非处方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药品零售包装上印制(印刷或打印)该药品的建议零售价格。其它市场调节价药品也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自治区物价局将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我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中选取若干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作为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定点监测单位要按期向自治区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企业所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等资料。招标采购药品须由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中标价格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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