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改革我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0]232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配合我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质、价格合理的药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继续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我区增减的乙类药品、以及我区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后的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价格的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国家将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照社会先进成本定价。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和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下同)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