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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和协调工作;拟定厅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厅新闻宣传工作,收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厅机关的财务、保卫、保密工作;管理本厅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厅机关法制事务,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划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三)劳动关系处
  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拟定并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有关的问题;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贯彻全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省直单位用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的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四)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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