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再承担农村当地招工“农转非”的审批职能。
9.将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的审批职能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0.将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批职能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则;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省城乡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我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我省就业工作。
(四)贯彻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和省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定全省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和落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省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拟定全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贯彻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的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贯彻企业职工工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