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2号 2000年10月27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4.省卫生厅和原省体改委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5.省统计局承担的全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下放给我省的原中直系统的养老保险经费统筹发放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奖惩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7.不再承担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