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浙江省监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0]8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浙江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27日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浙江省
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设置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机关。省纪委机关与浙江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省政府负责。省监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