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市场准入,成本核算、行政核准的程序和原则确定。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补偿成本、适度放宽的原则确定,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
5、社区医疗服务价格要本着有利于推进和普及社区医疗服务的原则确定。
四、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目前我市医疗市场尚不规范,竞争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管。
1、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2、营利性医疗机构若开展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应事先报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3、由于技术、设备等原因形成的垄断性医疗服务,其服务价格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五、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和质量监督机制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与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规范,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
2、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透明度。按照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对门诊、手术及住院病人均应实行费用一次或一日清单制度。
3、医疗机构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病人及病人家属要求出具查询内容的,必须提供,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继续实行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中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政策。当前,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开支的重点应放在减少不合理用药及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上。今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和降低药品费用挂钩,防止出现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后药品费用仍降不下来的“两头翘”问题。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医用材料、药品价格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