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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价[2000]7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药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负责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制止放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出现的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
  1、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2、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应根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等级,实行分等定价,适当拉开差价,以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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