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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及调整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审核报批工作;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协调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七)组织、指导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
  (八)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外事、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全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的政策,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三)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法规、规程;编制全省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全省林木种苗的管理和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承办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指导全省《林权证》(山林权证)的发放和权属变更工作,调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木材检查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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