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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的审核职能。
  3.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6.取消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职能。
  7.取消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职能。
  8.取消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9.取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编制全省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在我省的履约实施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管理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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