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厅关于明确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财规[2000]18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林业(农林)局:
自1992年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1992]72号)下发以来,对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国家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收费标准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见附件)和国家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详见二000年八月一日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发布的《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供货方必须向县级(含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一)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国家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二)对批准利用省重点和国家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中成药和保健品的,按产品销售额的1%向生产企业收费。
(三)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利用省重点和国家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成交额的2%向供货方收费。
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收费时应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搞基本建设、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