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入职能。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新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批、颁发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煤炭产、运、需关系,实现产需基本平衡。
(三)组织制定自治区煤炭工业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新疆煤炭资源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统筹规划全区煤炭工业布局,对全区的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并组织编制全疆煤田地质勘探规划、煤田灭火规划,并监督煤田地质勘探和煤田灭火计划的实施。
(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及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煤矿。
(六)指导国有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各类煤炭企业兼并破产、转产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推进煤炭行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七)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组织搞好煤炭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推动煤矿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改革煤炭工业技术面貌。推动高产高效矿井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
(八)负责全疆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的统计和分析,收集发布区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九)负责组织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十)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设3个职能处:
(一)规划发展处
组织研究并提出新疆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新疆煤炭行业发展和煤炭资源利用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新疆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制定新疆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经济技术政策、规程和标准;负责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查,对新矿区的建设、老矿区技术改造和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组织编制全疆煤田地质勘探、煤田灭火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规划协调行业环保工作;负责全疆煤炭铁路调运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和煤炭经营资格颁证和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总量调控和市场平衡工作,协调煤炭产运需衔接关系。
(二)行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