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0]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率[2000]2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字[2000]65号)精神,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亚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煤炭行业的工作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一、职能调整
煤炭工业管理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承担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煤炭生产计划和盈亏指标;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
(二)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将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等职能,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将煤炭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能交自治区人事厅,产品质量监督职能交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