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
在全省范围开展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
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的通知
(赣价办字[2000]52号 2000年9月29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联合转发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涉案物品估价工作走上正轨,更好地规范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促进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队伍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联合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几年来,我省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在各级司法机关、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赃物估价工作,已经较好地走上了正轨。但从整个涉案物品估价工作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计办(1997)808号文件,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还出现了与计办(1997)808号文件相抵触的做法。开展这次检查工作,其目的是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理顺关系、采取措施,使我省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全面走上规范化、法规化的管理道路。
二、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以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为依据,检查该文件下达以来(1997年8月-2000年7月)的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物价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有否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是否按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全部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进行估价。
3、各级法院在审理经济、民事等案件中,是否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出具的结论书作为判案的依据。
4、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否重视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工作,属下的估价机构及人员配置能否满足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