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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
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240号 2000年10月8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请示》(浙地税直[2000]100号)悉。根据你局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局所属除破产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8000元以内的部分(含4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8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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