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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豫财购[2000]20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郑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所:
  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现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单位。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均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二、省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定编单位)购买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二十二座以下的小汽车,仍按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规定,办理车辆定编手续。
  三、中央驻豫事业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拨款购买的公务用车,应办理车辆定编手续,提倡实行政府采购。
  四、定编申请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须事先填报《河南省省级公务用车辆(定编)政府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定编申请、购车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等,经主管部门、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后,送政府采购处(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定编制。定编单位需附小汽车定编文件。
  五、核定车辆编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定编单位的申请,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豫办[1994]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配车标准和配车档次,核定车辆编制,并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六、实施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车辆采购计划,委托中介机构定期组织招标采购。
  七、采购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单位购车计划,向采购单位下达《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国库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结余资金接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别返回单位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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