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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项检查进行复查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
专项检查进行复查的紧急通知
(黑国税发密电[2000]1号 2000年10月3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电报,决定对各地开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进行一次深入彻底的复查。为认真做好复查工作,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11月20日,各地要依照黑国税发[2000]170号文件要求,对前段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凡不到位的应重新进行深入检查;案件线索未查清的,要抓紧查清;案件线索未上报的,要尽快向省局报告。特别要重点检查从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及其所属区、县购进的出口货物以及经深圳、汕头、广州、黄浦、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及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尤其是以陆路运输方式经上述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的服装、纺织品、鞋类、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小五金、化妆品、玩具、矿产品等体积小、便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二、要实行“一把手”负责责任制。“一把手”对前一段自查情况要亲自动手认真检查。复查结束后,各地要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一把手”要签字。
  三、为确保复查不走过场,省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有线索不报、瞒报者,以及有案不查或检查中避重就轻者,要追究当事人和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税违法行为的批示精神,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复查工作。复查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检查中如发现重大线索应随时向省局报告。

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对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黑河市局出口退税检查的规定


  从2000年9月1日起,省局授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加强退税管理,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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