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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网销售桂冠公司超发电量电价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
电网销售桂冠公司超发电量电价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0]389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广西电网销售超发电量电价的函》(桂价财字[2000]13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在不影响履行其他上网电厂发电合同的前提下,同意你司购入桂冠公司超过2000年合同电量(26.25亿千瓦时)部分的电量上网电价(含税)按90元/兆瓦时,销售电价按155.62元/兆瓦时执行,定向销售给有关用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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