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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建设银行
天津市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0]612号)


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开办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函》(建津函(2000)49号)收悉。保管箱业务收费属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经研究,本着以收抵支、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保管箱租赁收费标准:租赁期限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四档,并按不同规格收取租赁费(详见附表)。
  二、免收客户开箱费。办理钥匙、磁卡、密码挂失,每笔收挂失手续费10元。办理密码、代理人等租赁事项变更,每笔收变更手续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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