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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乌贯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贵港市
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乌贯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桂政发[2000]5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我区在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界工作,到2000年6月,已完成省界总任务的99.8%,县界中仅剩地市毗邻的60公里县界未勘定。根据自治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地市的上报材料,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对未勘定的60公里县界进行了研究,并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乌贯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出如下决定:
  一、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乌贯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之字坳(地名)起,界线向西北沿小路到219.6高程点东220米处,向南到276.3高程点以南140米小路拐弯处,转东偏东南沿山脊到324.9高程点东北25米处的防火道中心,沿防火道中心向南偏东南到453.8高程点(石马岭)西23米处,再向西,光滑防火道再沿山脊经352.4高程点到甘道水库中一点(X=2549920Y=36635970图上量取),沿水库水域向南偏东南行790米,转向东行405米,再向西,沿水域行175米再沿山脊经231.0、256.0高程点山顶到297.0高程点山顶止。界线长度6.47公里。界线以东属贵港市港北区管辖,界线以西属南宁地区横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96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龙头F-49-27-(54)、甘道F-49-27-(62)。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贵港市港北区与南宁地区横县乌贯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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