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组织和中医及民族医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组织和中医及民族医的发展。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价格浮动幅度,可在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基础上再放宽5个百分点。
四、医疗服务价格依照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同时要考虑财政补助、药品差价收支结余返还情况。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测算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确定。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同厂商、型号的仪器设备和试剂,开展同一名称医疗服务项目的,其成本应以自治区常用设备或试剂成本为基础制定基准价格。对于可使用多种检测方法实现某一检验项目的,以自治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检测方法或几种检测方法的平均成本为基础制定基准价格。
五、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并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等有关资料。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出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必须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医疗服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