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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北塘大桥转制经营后收费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彩虹大桥和北塘大桥收费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5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北塘大桥转制经营后收费问题的函
(津价费[2000]609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塘沽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改制经营北塘大桥并延长收费年限的请示》(津开报(2000)74号)收悉。为改善我市基础设施条件,盘活现有资产,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的交通环境,由天津彩虹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与塘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合作经营北塘大桥项目。鉴于合作后该项目收费性质将由集资贷款的事业性收费转为企业合作投资的经营性收费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该项目转制及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塘大桥收费主体由原“塘沽区大桥管理所”变更为“天津北塘大桥有限公司”,其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转制前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字(1996)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待经营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经营成本及收益情况,再行研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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