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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是稳定农民种粮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和压级压价收购,不准打“白条”,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对收购量超过去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没有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各级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
  三、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是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关键。各级财政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库存高于包干基数而需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地、市、县可向自治区提出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82号)规定的配套比例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配合,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挪作他用。凡发现违反规定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贷款工作,这是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对在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在保护价收购范围外的粮食包括等外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及时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以解决农民出售这部分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促使市场粮价合理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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