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西区分行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电[2000]16号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各地、市、县计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地、市分行、县支行: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和《2000年湖广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纪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0]67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今年秋粮收购价格的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我区秋粮收购价格总体上稳定在去年水平。具体安排是,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稻谷收购价格为:中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均为54元;晚籼稻定购价58元,保护价56元。中籼稻、晚籼稻等级差价均为2元。原定今年秋粮收购实行新的国家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粮食企业要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合理安排粮食品质差价、等级差价,适当拉开优质稻收购价格档次,鼓励农户用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交售定购粮任务。农户用中、晚籼稻或优质稻缴交公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将这些品种的定购价与早籼稻、玉米定购价之间的差价补给农民。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在市场销售中真正体现优质优价。根据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品质优、市场销路好、消费者公认、经济效益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由自治区农业厅、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近期内组织评审并公布。同时,要切实做好毗邻地区粮食价格衔接,特别是要做好与毗邻省的粮食价格衔接,促进粮食的有序流通。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