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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的公告

甘肃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的公告
(2000年10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我厅决定对全省城镇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不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急救中心、急救站、卫生室、卫生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防治院(站、所)、医疗美容机构、护理院(站)、其他医疗机构等。
  二、分类登记程序:
  (一)医疗机构分类申请:医疗机构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向其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分类定性申请表》,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
  逾期不申请登记的,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行作废,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法行医查处。
  (二)医疗机构分类审核、审批:受理医疗机构分类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发给《医疗机构定性通知书》。医疗机构持《医疗机构定性通知书》办理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及其他手续。登记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栏目下填写“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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